案情介绍: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产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结婚以后并没和老婆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薪资在还。但近期两人闹起了离婚,老婆说房屋是一同财产,结婚以后涨价部分应当是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觉得房屋应该是我们的个人财产,老婆根本没权利分。
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解析:依据以上新闻动态和上海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子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子应当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是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是孙先生个人所有。但假如孙先生没办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样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老婆以夫妻一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