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由此致使在审判实务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责任主体不当,扩大或缩小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怎么样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于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非常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现在学者和审判实务者大都认可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运行支配,即哪个对机动车辆的运行具备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即哪个从机动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海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几年作出的有关司法讲解中也同样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如,《关于失窃机动车辆肇事后由哪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导致别人财产损失保留汽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买车没有办理过户流程,原用户是不是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特别要紧的。但在国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的立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并未作出界定。因为机动车辆的驾驶状况很复杂,交通事故损害者与损害赔偿承担者总是并不同。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具体的、实质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辆的实质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含潜在、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辆运行所致与人对机动车辆实质运行过程的控制和支配决定的。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者主要原则。考虑到特殊状况下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离别的,如运行支配者为别人利益免费为别人搬家、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假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别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种状况下,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归属者或者运行利益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公平适当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离别的状况下,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